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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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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送医院送错了地方?
刘冬芳
  【异论锋生】

  齐齐哈尔农民工王建民死亡案件近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10月31日的《黑龙江晨报》报道,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后认为:同仁医院对王建民进行了积极救治,而且王建民不应被送到同仁医院救治。

  理由是同仁医院不是定点救治机构,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由民政部门办的龙夫医院才是救治弱势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

  “把王建民送错了地方”———这可能是在有关医患关系以及农民工生存的表述中,我们所能听到的一句尤其令人错愕的冷漠话语。同仁医院固然不是流浪人员、农民工的定点救治机构,北京固然有专门救治弱势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但这难道是同仁医院可以免责的理由?

  一个简单的判断的是,如果农民工明知同仁医院不是他们可去、能去、应当去的地方,他们为何还去“送死”?

  也许在王建民们看来,医院就是一个救死扶伤、值得信任的所在,但这个世界太复杂了,他们怎么也无法弄明白。一句“送错了地方”,即便是身在黄泉的王建民,可能也依然懵懂难解。

  生命权是一个最起码的底线正义,谁也不能将医院置于纯粹经济人的角色而置生命于不顾。何况,定点医院总是为数不多的,而病来总是如山倒的。

  如果说将病人送到医院是“送错了地方”,那么这个世界的错误真的是太多了,比如,不幸生而为农民,是生错的地方;不幸来到城里打工,是来错了地方……若这样的说法推而广之,则真是社会之大不幸了。

  虽然医院表示可以从道义上对死者家属作出10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偿,但自称为“百年同仁,精诚勤和”的北京同仁医院,已然因为一个农民工的死而不得不承受莫大的耻辱。

  以我们善意的理解,同仁医院所谓“从维护和谐社会的角度”对死者家属道义上的补偿,其实更是基于一次并不和谐、有违和谐的做法之后的职业伦理愧疚感。

  (杨耕身 湖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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