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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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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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自”去流产 吴先生一怒之下要索赔
律师说:这是人家的自由,吴先生管不着
丁岚
  □快报讯(记者 丁岚)“虽然我们离婚了,但你也没有权利随便打掉我的孩子!”南京市民吴先生日前聘请律师欲状告前妻,理由是前妻未经他的同意,擅自打掉了他的骨肉。

  现年32岁的吴先生是南京某高校的化学教师。2002年4月,吴先生经人介绍与南京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张某相识。2004年10月,两人在经过两年多的交往后正式结婚。结婚前一周,张某要求吴先生写下“保证书”,保证“婚后同意妻子不生孩子,永远保持丁克家庭”。吴先生当时也真的写了。据吴先生说,他当时以为这只是妻子的一个“小女人玩笑”,没想到妻子婚后真的坚决不愿意生孩子,而他只要与妻子谈这事,妻子就指责他“言而无信,不算男人”。其间,吴先生远在山东农村的父母为此事曾三次专程到南京来与儿子谈,甚至不惜以断绝父子关系相威胁,但张某仍不为所动,这让吴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今年9月初,当吴先生再次为此事与妻子不欢而散后,索性搬到办公室去住,随后提出与妻子协议离婚。9月24日,两人正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10月6日,吴先生回原来的住处取衣服时,发现前妻张某正在家中休病假,张某的母亲专门请假来南京照顾她。吴先生一听,马上关心地询问前妻“得了什么病”,没想到前岳母没好气地骂他“装什么呀装”。原来,张某在与吴先生商谈离婚之事的那几天,已经知道自己意外怀孕了,但她没有告诉吴先生,因为她觉得“反正都要离婚了,说了也没有任何意义”。办完离婚手续的第三天,张某自己到医院去把孩子流产了。

  吴先生一听此事勃然大怒。他心里明白,自己其实与前妻并没有太多的矛盾,最主要的是他想要个孩子。而前妻没离婚前明明知道自己怀孕了,竟然不告诉他并私自打掉了属于他们共同的孩子,这让吴先生越想越不能接受。他认为,即便后来他们离婚了,但孩子也是在没离婚之前怀上的,前妻也没有权利独自处理此事。于是,吴先生聘请律师,准备向前妻索要5万元的精神赔偿。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刘万福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吴先生的要求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妇女不生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且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孕妇的人身权利。对于这些人身权利,妇女可以独立行使,不需要经过丈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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