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徐州电(通讯员 慈延年 邢艾 记者 邢志刚)10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鼓楼区法院对被告人魏沛先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对被告单位沛县国土资源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对被告人魏沛先和被告单位沛县国土资源局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的一审判决。
今年53岁的被告人魏沛先自1996年8月至2004年12月,先后担任沛县龙固镇镇长、安国镇党委书记和沛县国土局局长。今年7月26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沛先在担任沛县龙固镇镇长、安国镇党委书记和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收受贿赂14次,共计13万8千元。另外,2003年9月,被告人魏沛先利用担任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将下属单位上交的土地规费1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法院还查明,魏沛先在某公司征用土地过程中,先后两次向该公司索要100万元,为沛县国土资源局购买帕萨特轿车、桑塔纳2000、别克商务车各一辆,并为某公司在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等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魏沛先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魏沛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今年7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魏沛先和被告单位沛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