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你在路边一家小饭店吃坏了肚子,估计第一个念头就是要跟饭店老板讨个说法,这当然没错。但如果让你吃坏肚子的东西在一两个月之前就已经害过人,却从来没人告诉你这个东西不让吃了,你是不是要考虑追加一个“被告”?不错,那就是卫生行政部门。
10月25日的《华夏时报》报道说,部分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除了准备起诉酒楼之外,还打算将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告上法庭。因为“从6月24日确诊首例广州管圆线虫病,到8月17日卫生行政部门才通报广州管圆线虫病的情况”。
类似情况在“欣弗事件”中也出现过,当时很多患者都认为安徽省卫生行政部门有不作为之嫌,在发现了第一例欣弗不良反应之后,并未及时向社会披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时解释说,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需经严格的程序,否则的话很容易引起无端的社会恐慌。但在现有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之后的多少天内发布报告,有的只是“应该、及时”之类含糊不清的字眼。也就是说,何时发布不良反应报告的“最终解释权”在卫生部门手中。
“欣弗事件”虽然有了处理结果,但患者受损的权利却没有得到补偿。当然,也没有人想过要起诉安徽的卫生行政部门。现在,“福寿螺事件”把食品卫生信息披露滞后的严重弊端再次展示在了我们面前,并且,也终于有了受害者要跟“反应速度慢得离奇”的卫生行政部门较劲。我不知道,北京的卫生行政部门是不是也会抬出“披露食品卫生信息需经过严格的程序”之类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帮自己“擦屁股”,但我知道,不管这个官司的最终结局如何,它至少以法律的名义提醒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信息的披露关乎人命,一切不能以“方便自己的工作”为初衷,而应该以“最大限度保护百姓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否则的话,说轻了是渎职,说重了就是罔顾人命。
当然,如果这样的官司能够迫使立法机关审视现有食品药品信息披露机制中的漏洞,并努力加以修正,那就真的是善莫大焉了。(尹之 江苏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