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建议
提供性服务属贿赂
□据《检察日报》报道 中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日前建议,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贿罪应从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其次,修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聚敛不义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