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常州电(记者 韩琦) 近日,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8种行为不得有。
这8种行为中最主要的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以定房、定号、内部认购等)形式收取预定房款及其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信息)的行为;在预(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将需公示的资料在售楼场所公示的行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擅自改变经过公示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