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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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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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身穿“标语”声讨开发商
开发商将其告上法院讨要名誉权,一审被驳回
吴杰
  “标语”侵犯了名誉?

  2004年9月26日,陈先生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买下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的一套房子。交房后,陈先生发现客厅楼面板出现裂缝且有渗水现象。从2006年2月起,陈先生与发现同样问题的业主周先生一起向媒体及质监部门反映,并用车堵塞开发商的售楼处。两人在售楼处门口拉横幅,横幅上写有“用一生血汗钱,买这样的危房吗?”两人还在衣服上写有“一生的血汗钱,买某某楼盘的房子,楼板裂了,烦死了”,并在公共场合活动。

  开发商认为,陈先生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企业声誉,并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在此之前,该开发商曾以同样的理由,把业主周先生告了,但没有判决。

  开发商:只是小瑕疵

  10月13日,江宁区汤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记者看到,开发商法人并未出现,只有其代理律师出庭。律师认为陈先生存在以下一些“名誉侵权”行为:6月13日和15日,陈先生和周先生率领众多家属,在售楼处打出“用一生的血汗钱,买这样的危房吗”等标语。7月1日,周先生衣服上写有“用一生的血汗钱,买某某楼盘的房子”,陈先生穿着背上写有“楼板裂了,烦死了”,多次出现在公共场合。

  律师说,陈先生在房子出现小小的质量瑕疵后,不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反而漫天要价5万元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实施的上述行为对开发商的信誉造成影响,严重影响了今后楼盘的销售。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停止侵害、并在媒体登报道歉”。刘律师认为,陈先生家的楼板裂缝鉴定结论为“承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足以证明该房不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我有说话的权利

  “对,我确实穿过那件衣服。但是,我说的都是事实,难道我说话的权利都没有了吗?”面对法官的询问,陈先生也承认他的确穿过那件写有标语的衣服,但否认曾提出要求5万元的赔偿。陈先生一再强调,开发商一直拖着不解决问题,才逼他采用了这样的方式抗议。

  陈先生说:“根本不是小瑕疵,我们都已经住不下去了,楼盘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天花板上已有渗漏现象,导致粉刷层脱落,这难道不是影响使用?”对于开发商提出的鉴定结论,陈先生的代理律师说。陈先生介绍,自从今年3月发现楼板有裂缝后,他一直在和开发商正当交涉,但对方只答应维修,赔偿50元。这和陈先生的心理预期相差太远,“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就买这样的房子吗?我不能接受!”双方多次商谈没有结果,导致问题一直不能解决。

  判决:不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的焦点在于陈先生穿着有标语的衣服,是否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以及如何衡量名誉权损失。开发商坚持认为,市民看到这样的字句,就会认为开发商信誉不好,从而打消购房念头,造成开发商的经济利益损失。但是,陈先生坚持认为不会有影响。为此,承办此案的邓开明法官拿出了一份法官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法官裁判开发商名誉权是否构成损害的一个参考。据介绍,该调查是法官在庭审前随机找了13名被调查人,让他们看到“楼板裂了,烦死了”的字样,然后询问其是否购买该开发商的楼盘。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人看到该标语后立即做出不购买该开发商楼盘的决定,也就是说,此标语不会影响购买者的意向。

  法庭审理认为,业主有权对开发商开发的楼盘进行舆论监督,也有权要求开发商及时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楼板出现裂缝,已经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陈先生作出这样的行为,属正常反映情况。“楼板裂了、烦死了“的字样并未诋毁开发商的名誉,不足以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据此驳回开发商的起诉。

  庭审结束后,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表示将上诉。

  通讯员 江研 见习记者 吴杰

  购买的房子交付后,业主发现客厅楼面板出现裂缝和渗水现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业主拉起标语,穿上写着大字的衣服,在小区门口声讨开发商。面对业主的行为,开发商制止不成,于是诉至法院,认为业主侵犯了名誉权。江宁法院汤山法庭一审认定,业主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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