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快评天下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富社会要多讲“穷人经济学”
· “小刘翔”骨折该怨谁?
· 王德显老婆在讲笑话?
· 且慢指责 对民工“法应容情”
· “价格歧视”有错吗?
· “滥用职权不谋私利”也要担责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6 年 10 月 13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且慢指责 对民工“法应容情”
周稀银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

  (10月12日《浙江工人日报》)

  不管是现行法律的权威,还是人们长期形成的共识,法不容情已经不可撼动。黄京平的观点的确大胆,大胆得必然要将自己卷入一个危险的境地。但也许正因为如此观点的独特,才让我们没有理由简单粗暴地将之踩在脚下。首先,他提出的公平背景下的“就低式执法”并不违背法律初衷。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偶然、初次实施的轻微犯罪强调宽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也就是说,在现有条件下遵照一个“就低不就高”的底线,与真正意义上的“网开一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增多很大程度是社会制度缺陷造成的。比如有的外来工们钱被偷后没钱吃饭,有的因为拿不到“血汗钱”,结果为了生计就铤而走险了。法律对民工如何宽容,当然不是他这一说就能办到的,但像黄京平这样的专家多了,我们的立法就至少多了平民意识的支撑。在惩罚与宽容并重的情况下,让弱势群体实施轻微犯罪人既能感到惩罚的威严,也能感觉到国家和社会的宽容,这对建立和谐社会以及完善犯罪对策来讲是有好处的。

  我相信黄京平的观点绝不是情绪化的冲动,我也相信大家在其“法应容情”观点面前冲动过后会多一份思考。我们的立法专家、执法部门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弱势者们多一份法律援助,让严肃执法与和谐社会同频共振,这是多么值得期待啊!

  (周稀银 江苏 职员)

  【公民发言】

  且慢指责

  对民工“法应容情”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