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起执行新规定,限制零售商不规范的促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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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的消费市场是个“香饽饽”,长假期间各地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打折、返券、赠礼,乃至承诺“价格高于同类商场,双倍返还差价”。一些消费者不禁质疑,折扣越打越低、返券越来越多,商家真的愿做“赔本买卖”?10月15日起,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商业企业不规范、甚至带有欺诈性的促销行为将被严格限制。中央商场常务副总经理、南京市百货行业协会会长阎永平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后的行业自律将上升到这部《管理办法》,用新规定制约零售商的违规促销行为。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还可以用这一新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谈到《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阎永平会长说,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也是多年来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
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阎会长最后表示,《办法》将强有力地制约目前市场的无序竞争,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消费者可以援引《办法》中的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例如,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零售商如不能履行相关义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快报记者 夏天
保留最终解释权
属无效条款
为了促销,某些商家可谓不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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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的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比如,有的零售商在宣传时,不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有的零售商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等。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容易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进行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由于现在的大多数消费者主要集中在几个大商场消费,因此对于大商场来讲,不规范行为主要集中在“二”、“三”两个方面,而“虚假打折”是当前最为普遍,消费者反应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所谓虚假打折就是抬高价格后再打折,这种做法看上去消费者占了便宜,而实际上可能打完折后的价格比原价低不了多少,甚至高于原价。南京有商家对此表示,现在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一般都是厂家所为,你不可能一个品牌一个品牌地查,有的厂家采取自己买自己已经抬过价格的商品,以表示自己没有抬高价格再打折。这给相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上带来一定的难度,消费者更是不知情。阎会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于鞋帽或服装等商品来讲,只要查到某一型号的销售发票,就能知道曾经卖过什么价,卖过几件,什么价格,卖过多长时间等。
满100送200是不是违规操作?
购物返券是近年来零售商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因其对消费者的权利作出较多限制,且有些零售商采取这种方式促销时,返券幅度大,消费者很难判断价格真伪,有的消费者受返券诱惑,陷入循环购物陷阱,对购物返券社会争议很大。购物返券并不在《办法》规范之列。阎会长说,返利是允许的,但是诸如满100送110或200的情况现在确实还没有说法。不过有关专家说,如果像南京一家商场打出满400送500,而其中的100是该集团下属的电器连锁店的电器购物券,应该不是违规行为。阎会长说,返利是一种降价行为,按照《办法》,应该注明降价期限,说明送什么。他们打算在近期学习《办法》时将组织会员单位讨论,通过调查拿出切实可行的说法和办法。另外按照《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权要求品牌厂家明示或提供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