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南京·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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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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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我行”
  ■新闻背景

  今年4月,南京市溧水县出台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试行几月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算在全市推广这一做法。

  (10月8日《现代快报》)

  广陵龙:自由裁量权的“自由”是指,执法部门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处罚,这样就能避免执法部门在遇到问题时搞“一刀切”,损害受罚者的相关权利。

  不过,如果执法部门完全掌握“自由”,把本该酌情处理的“裁量权”,变成为己方便的“自由权”,裁量的标准从“实际情况”转移为“部门私利”,那么自由裁量权也就失去了意义。

  要使自由裁量权不变样,只能是约束“自由”,给“自由”定下规则,最终让执法部门在履行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有所限制,有所顾虑。此次南京溧水工商部门对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就是让自由裁量权不“自由”的一次有效尝试。

  

  梅广: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执法部门、执法者那里,成了可以无限伸缩的“橡皮筋”,如何行使完全以部门利益及个人意志为出发点。这不仅滋生了执法腐败之风,也直接影响到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法律法规应有的严肃性。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上看,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执法者个人,其自由裁量权都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和有效监督。

  

  广春:大家耳熟能详的“原则上”、“基本上”、“最低”、“最多”等词语,都与自由裁量权有着密切联系。有的行政处罚,完全看执法者的心情,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罚款多一些,也可以少一些。

  溧水县限制自由裁量权,限的是执法者的“任性”、妄为和腐败,是给老百姓一个说法,是造福于民的举措。限制自由裁量权,就是规范执法者的行为,最大程度上保证执法者的公正,保护公民的权益。事实说明,限制自由裁量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老百姓的怨声少了,执法者的形象好了。为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都来叫一声好吧!

  

  瑜伽:许多行政处罚的规定只是给出一个类似“罚款1万到10万”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的条文,中间的差值甚为巨大。这个差值范围恰恰是“橡皮筋”的“弹性”范围,但因为没有细化的规定,这个“橡皮筋”就由着执法者来拉了,这往往就造成了处罚混乱的局面。如果能像“司法解释”一样来一个“行政处罚解释”,把具体的条文细化,这样,处罚双方都有了参考,是否违规处罚,处罚是否合理也一目了然了。“橡皮筋”的“弹性系数”有了限制,还会乱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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