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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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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院内被打
四川绵阳市委调查组至今未公布调查结果
  当陈备英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走出来的时候,身上多处受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解释为“陈备英打了法院的人,法院的工作人员只是在劝阻”,她身上的伤也是“劝”出来的。

  8月24日,四川省、绵阳市两级人大代表、江油市计生局局长陈备英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打事件”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绵阳市委调查组依然未公布调查结果。这起扑朔迷离的打人事件的迷雾尚未被揭开。

  对话与冲突

  7月19日,陈备英收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儿子何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终审判决,她认为该院判决不公,就拨通了院长莫亚林的电话,要求与之见面。双方约定于7月24日上午在莫亚林的办公室交涉。

  7月24日上午9点20分,陈备英和姐姐陈备芬一同来到莫亚林的办公室。陈备英就此判决提出了四点看法,认为法院故意袒护了上诉人绵阳外国语学校。陈备英列举了法院一系列袒护绵阳外国语学校的“疑点”,并气愤地质问:“你们这样袒护学校,难道你在学校有股份?”

  这激怒了莫亚林,他一下从沙发上站起来,冲到她面前大声吼道:“我就是有股份,你们去告好了!”

  陈备英用手指头指着莫亚林的鼻子说:“你确实说话不负责任,水平差。”

  她这一动作更激怒了莫亚林,莫猛推了她一掌:“给老子滚出去。”陈备英一个趔趄以后,顺手拿起茶杯砸在了地板上,莫亚林则抓住她的右手臂反剪过去。

  陈备英说,一听到玻璃杯砸碎的声音,从门外就冲进来八九个法院的工作人员。莫亚林喊道:“叫法警来,把他们拖出去。”

  莫亚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双方在办公室发生争执,但否认推了陈备英一掌和反剪其手臂的情节。

  打人与被打

  陈备英姐妹俩是怎么被“带”出院长莫亚林办公室的,莫亚林没有详实地叙述。陈备英则陈述道,当时法院工作人员将她们按倒在地上用脚踩,并往屋外拖。陈备芬身体较结实,摆脱掉打她的人后,见妹妹陈备英还在被殴打,就拿起桌上的紫砂壶向正在打陈备英的那人摔去,又顺手推倒了茶几上的假山。陈备英说,由于法院人多势众,她们最终还是被连打带拖地“带”出了办公室。在三楼的走廊上,20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对她和姐姐乱踢乱打,其中一名法警还用脚不断地踩陈备芬的肚子。院长莫亚林就远远地站在旁边观看,没有制止。期间,她发现有一个人在摄像。

  院长莫亚林则矢口否认法院的干部和法警打人,法院特地向记者出示了一张4分40秒的录像光碟。据法院机关党委书记马春梅介绍,该碟是法院的干警被打时,他们的工作人员拍摄下来的。

  记者对录像光碟进行了数次观看,发现这张长度仅4分40秒的光碟竟然被剪辑了13次。第一个镜头是陈备芬在骂:“你是什么院长,你打人还要喊你手下人来打……”第二、第三个镜头的画面为莫亚林办公室砸碎的玻璃茶杯和推倒的假山,但声音却是陈备芬在喊:“你们还要打,是不是还要打……”第四、第五个镜头为陈备英和陈备芬用巴掌打法院工作人员,但都被他们用手拦住了。”记者发现,陈备英的头被人按了下去,但镜头马上就被剪辑到了另外的画面。记者还发现,拍摄者“做画面”的技术非常专业。

  谎言与真相

  从这些证据的表象上分析,给人的直观感觉确实如法院所言,他们没有动手,而是陈备英姐妹动手打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但是如果对这些证据略加思考,很多疑点就暴露出来。

  当记者对录像光碟提出置疑的时候,法院党办副主任孙善长却“解释”道,摄像的同志不熟悉业务,所以在拍摄的时候有时而关机开机的情况。陈备英却认为,中院居然没有专业的摄像人员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再者,4分40秒录像光碟开关机13次,除非摄像的人真有“病”。

  事后,经医生诊断,陈备英的双手臂、双腿多处青紫,左脚背红肿(走路颠簸),全身15处软组织受伤。陈备芬上下嘴唇内出现伤口,背部有被踹的痕迹,全身13处软组织受伤。当天下午,陈备英、陈备芬在江油市一家照相馆拍摄伤情留作证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也向记者出示了法警队长鹿锋等5人的《伤情证明》,马春梅说,法院5名同志的伤均为陈备英、陈备芬殴打所致,二陈的伤是在行凶打人过程中撞击形成的。

  记者通过对二陈受伤的照片进行分析,认为马春梅的说法不是很客观。二陈的许多受伤部位为四肢内侧,如果自己撞伤,伤的部位不可能为四肢内侧。陈备英的手臂和脚上有擦伤的血痕,符合被人在地上拖动的特征。陈备芬的上下嘴唇内都有伤,马春梅说是她咬人的时自伤的,这种说法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不可能同时将上下嘴唇一同咬伤,这更符合被人用拳打的特征。

  调查与掩盖

  “打人事件”引起了绵阳市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成立了由人大、政法委、组织部、纪委、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此次“打人事件”和陈备英儿子伤害赔偿案的公正合法性进行审查。

  “他们完全违背了市委领导的决定,”陈备英说,调查组的个别人不是在调查,而是在袒护莫亚林的违法违纪行为。

  据陈备英介绍,7月31日上午,江油市政法委通知她下午到江油市人大主任会议室接受绵阳市政法委的全面调查,绵阳市政法委的同志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后告诉她:从现在起,不能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所有一切与此案有关的资料一律不准向外发送。

  陈备英回答:我一定听从组织的安排,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和发送与此案有关的资料,但我希望调查组把我今天签字认可的调查稿给我复印一份。调查组的干部当场拒绝了陈备英的要求。

  第二天上午,绵阳市政法委的同志与陈备芬的谈话中也同样提出以上问题,并让她考虑到妹妹的身份和政治前途。

  8月23日晚,陈备英收到江油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让她从9月4日开始到绵阳党校学习。绵阳一些支持并同情陈备英遭遇的人士分析,这起“打人事件”如果没有更上一级部门的介入、如果不在阳光下展开调查,作为省人大代表的陈备英肯定“凶多吉少”。

  【背景】

  陈备英之子何某

  人身伤害赔偿案

  2004年11月15日晚9点20分左右,在绵阳市外国语学校读书的陈备英的儿子何某无故被贺某(同为未成年人)殴打,致使何某当即口、鼻出血。第二天医院诊断为:其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向鼻腔内塌陷、口鼻出血,留下了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何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校无故被贺某殴打后,学校未与家长及时联系,也没有给孩子全面检查和治疗,延误了孩子的有效治疗时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于2005年4月下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某的法定监护人黄辉君、被告绵阳外国语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2005年11月17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辉君赔偿原告何某各项赔偿金2.78万余元。以上款项由绵阳外国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绵阳外国语学校赔偿后可以向黄辉君追赔。

  绵阳外国语学校于11月28日上诉。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何某之伤系贺某所致,绵阳外国语学校对打架事件本身不可能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终审判决还认为,教育不可能是万能的,学校对学生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理由并不充分,忽略了监护人对孩子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关于“没有通知监护人,延误治疗没有检查出的伤情而导致何某十级伤残”的问题,终审判决认为“这固然与医院的诊疗水平有关,但不能完全免除学校的责任。加之学校没有仔细观察病情,使何某没有受到最好的救治,故学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基于这些理由,终审判决黄辉君赔偿何某1.67万元,绵阳外国语学校赔偿何某1.11万余元,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学校负连带责任的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备英收到终审判决后,认为绵阳中院从四个方面偏袒了绵阳外国语学校。其一、学校不通知监护人而延误了治疗本身就是一种故意加害行为,所以“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学校负连带责任的判决”的做法不妥;其二、学生在合法的、教育部门批准的封闭式学校读书,其监护权转移是客观存在的,家长不可能陪读;其三、学校是社会力量办学,收取了高额的费用,属有偿服务,就应该负责孩子的安全,否则就应该予以赔偿;其四、法院不判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是在漠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王甘霖(《东方法治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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