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规程,统一市区工作标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缴管理中心新发布《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业务操作口径》,明确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手续。
根据要求,对补缴1995年1月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须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参保个人与现单位或原单位签订的原始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日以后的可免鉴证)或足以证明参保个人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补缴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对补缴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须出具现单位或原单位的用工手续,以及补缴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历年调资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南京规范
社会保险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