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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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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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撞,单位“代人受过”
肇事者赔不起,你得赔
  □快报讯 (记者 朱俊骏)工程师上班路上被客车撞成一级伤残,面对高达60万的赔偿金肇事方有心无力。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程师遂将单位告上了仲裁庭。

  2002年10月,张伟被常州一家公司聘请为高级工程师,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一年后的一天早上,张伟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中巴车从侧面撞上。经抢救,张伟的命虽然保住了,但由于头部受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张伟每天只能躺在病床上全身抽搐,嘴角不停流口水,话也说不清楚,日常生活全靠妻子照顾。

  2004年7月,张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05年11月,张伟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肇事者一共赔偿60万元。但实际上肇事者并没有偿还能力,在支付4万余元后,再也拿不出一分钱来。张伟只好将单位告到了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自己的各项费用。

  单位认为,张伟已经获得了60万的赔偿,虽然肇事者现在无力支付,但不代表以后不能赔偿,请求仲裁庭驳回张伟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张伟受伤经过法院调解,已经拥有了赔偿,驳回了张伟的诉讼请求。张伟不服这份仲裁,聘请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工伤法律事务部主任黄双强律师,将单位告上法庭。

  黄律师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方面,我国法律并不是“二者只能选其一”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情况;而且本案中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张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他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近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单位支付张伟伤残津贴、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5万元。

  (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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