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市民自明年元旦起就可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了。
可按月提公积金还贷
这部法规备受关注的是第24条“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而以往规定是南京市民每年只能在3-6月份的上半月集中支取还贷。按月还贷可以适当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还贷压力。但新规明确“申请逐月还贷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困难家庭可提取付房租
条例对困难群体提取公积金作了照顾性规定:“有四类情况者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等费用:一、享受城乡低保的;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据了解,对于低保户、特困户、重症患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贴息的具体操作办法,管理中心已经和民政、劳动保障和总工会等部门沟通,并将依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进行操作。
可提公积金外地买房
外地买房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例最后表述为“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务院条例没有对贷款的地域范围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市民可以动用自己的公积金异地买房。
实施细则正在制定
据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实施细则,有望与《条例》同步实施。
快报记者 赵守成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