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婚,房子就是婚后共同财产;万一发生婚变(包括拒绝结婚和离婚),就按照出资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一对年龄相差25岁的情侣在热恋期间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可5年后,双方却为了这份协议是否存在、内容是否真实闹上了法院。
昨天上午,73岁的离休干部李泰因病没有出现在原告席上。他在诉状中表示,自己和刘美是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的,虽然年龄差距悬殊,但两人还是坠入了爱河。2001年,刘美所在的单位购置集资房。两人经过商量,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并签订了《婚前协议书》,约定该集资房为婚后共同财产,万一不结婚或者离婚,就按出资的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后双方花了8万余元购买了雨花村的一套住房,李泰表示自己出了4.5万元。
2002年,两人因故分手,“相处期间,我给了她数万元的生活费,这些我都不要了,我只希望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对房产进行分割。”庭上,李泰的代理人孙滔提交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的复印件,他坦承原件已丢失,并表示如果不能分割房产,只要刘美归还4.5万元也行。
刘美的代理人正是当初介绍两人相识的许凤,在协议书的复印件上也有她的签名。“我有证据证明我当天根本不在南京,而且他提供给我们的复印件跟提供给法院的签名不一样。”刘美坚持只要对方拿出原件,自己就认可。庭上,孙滔还出具了刘美打给李泰的收款收据两张,一张是其收到集资房费8000元,另一张是其收到购房款7000元。刘美承认收了钱,但这钱是因为女儿要上学李泰还给自己的。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泰没有提供原件,复印件又相互矛盾,因此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协议书。而两张收条虽然刘美说是还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当庭判决刘美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返还李泰1.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快报记者 宗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