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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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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不是奖品
翟春阳
  【公民发言】

  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规定:杭州将定期为有突出贡献人才提供经济住房。

  (新华社9月23日)

  一个问题如鲠在喉———“经济适用房”适用于“奖励人才”吗?如果“经济适用房”可以用于“奖励人才”,那么更彻底些,又何妨让“人才”享受低保,甚至奖励他天天去救助站吃饭、住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得很明确。而杭州“定期为有突出贡献人才提供经济住房”所依据的条件却在管理办法之外———只要有“突出贡献”就行,而不管该“人才”是否已有住房、家庭收入多少。

  这似乎很令人困惑,政府奖励人才,有各种奖励的方式可以选择,为何要单单拿“经济适用房”作为奖品?其实政府拿“经济适用房”奖励人才,不过是一个习惯性动作———“经济适用房”既然可以作为公务员的福利,那么拿它作为对人才的奖励,又有何不可呢?更重要的,这可是一个节约政府支出的有效途径———剥夺低收入家庭的权利转让给“有突出贡献人才”,不用花政府一分钱!

  奖励,如果以剥夺、妨碍他人权利尤其是困难群体的权利为前提,其实就是“厚彼薄此”、“劫贫济富”。这样的奖励,实在是对公平的最大伤害。(咏涛 浙江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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