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社会处于转型期,匪夷所思之事层出不穷,法院院长司法犯法即为典型之一。仅这两三年所见,就有原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原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等法院院长。最新的一个案例是:原辽宁抚顺市中院副院长黄国振,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非法持有枪支四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9月26日《潇湘晨报》)
法官不是一般的“官”,法院院长不是一般的“长”。本该以法律为信仰、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天职的法院院长,却自甘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就比警察与卖淫女合谋敲诈嫖客、税务局长指导企业偷税之类“靠山吃山”、“贼喊捉贼”的黑色幽默,具有更加特别而沉重的警示意义。
导演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丑剧的如果不是知法、司法的法院院长,而是一个文盲、法盲,那么他的犯罪行为也还谈不上是对法律多么严重的亵渎,不至于令人们对一些地方的法制环境如此之失望。
法院院长司法犯法,是当前中国“法制”有力而“法治”不足的现实反映。“法制”即法律制度,“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形式。法制的产生,并不必然意味着法治的诞生。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长官权威才是第一位的;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就超越了政府权威、长官权威、道德权威,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只有当法治意识真正深入人心,法院院长内心深处对法律的敬畏感,以及对法律稍有不敬将立刻产生的羞耻感足以阻止他司法犯法的时候,我们才大致可以说,中国进入了一个法治时代,而不只是一个法制时代。
(潘多拉 知名时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