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海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揭牌,自此,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燃气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九大行政处罚权将由新成立的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
(《新华网》9月14日)
我想就海口城管扩权方案提出两点程序性疑问。
其一,城管扩权了,权力制约机制有否配套跟进?对于任何行政权力,都不能只讲效能而忽视监督和制约。海口城管集“九大行政处罚权”于一身,如此位高权重的权力割据,背后的权力失控风险,不能不让人忧心。虽然报道中也提到了内部举报电话的监督方式,但这种部门自身的同体监督,显然不能令人乐观。
其二,上述九大传统上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的执法权,统统划归城管,是否合法?仅以“九权”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为例,《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样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口市将上述两项执法权移交城管部门,置上述两部法律于何地?“法无授权不得为”,违法在先,还如何执法?(张贵峰 湖北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