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赔3.7万
被告提出上诉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虽然原告车辆被撞后有一些部件可以完全修复或更换,但也有一些部件的功能性损失和隐蔽性损害,在客观上并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形态,其贬值损失也就客观存在,侵权人即被告应对该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区物价局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在车辆已经实际维修、现场察看车辆、动态测试后出具,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依照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数额,赔偿原告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3.7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饭店赔偿原告公司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12.15万元,其中包括3.7万元的贬值损失。据悉,因被告饭店不服这一判决,已经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