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路管理处工作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但我可以肯定地说,我们征收养路费是合理合法的,在‘费改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养路费是肯定还要继续收的。”昨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政工科科长杜宇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杜宇兵说,1999年对《公路法》的修改中,并没有明确取消对养路费的征收,只是将原有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相关“费改税”的法律文件一直没能出台。针对此,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相关通知,明确指出“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通知》中还写明,就是因为“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才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杜宇兵还介绍:“公路养路费十多年来都没有增长,一旦‘费改税’的相关法律文件出台,车主要交的费用恐怕还要多。”常州市公路管理处表示,他们将按照法律程序积极应诉,依法把争议说清。
被告:养路费征收合理合法
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祥兵去年12月,买了一辆轿车,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他收取了去年12月至今年12月共13个月的公路养路费1560元。但他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后认为,1999年修正后的《公路法》中,已明确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章祥兵认为,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就已经生效,因此,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辆所有人就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管理部门继续征收没有法定依据,就是违法的。
为此,9月1日,章祥兵一纸诉状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养路费征收已取消
新闻索引:常州一律师公然“叫板”收取了多年的公路养路费,并于9月1日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推上了被告席。目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据了解,因养路费征收而引发的案件在省内还是首例。昨日,记者调查走访了各有关部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认为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就不该收了,为此起诉常州公路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