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南京·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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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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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还没获胜
张名青111
  ■今日话题

  来宁打工的刘敏在车祸中失去了左小腿。一审法院认为她是“农村人”,残疾赔偿金仅为3.6万元。二审法院认定她是“城里人”,理由是她已在城市生活了5年多,终审判决其获赔12.6万元。

  (9月8日《南京日报》)

  ■读者快评

  立法保障“同命同价”

  刘敏是幸运的,因为她在南京生活了5年多时间,所以享受到“城里人”的待遇。如果她在南京生活不满5年,或者只是路过南京发生了交通事故,那结果只能是 “同命不同价”。

  对各自户口所在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按当地标准赔偿,通常人们还能理解和容忍。但对于在同一城市中发生的事故,却因为户口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赔偿标准,这个未免有失公允。

  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将有大量的农村居民涌向城市“淘金”,他们将和城市居民一样生活和工作,如果长期存在“同命不同价”,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所以国家应该尽早立法,避免这一问题。njdyj

  如此判决何时不是新闻

  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衡量的,但在生命消逝后,又必须要有一个量的计算,这不是给付对价,而是补偿。这个补偿,根据其生前生活水平和居住地消费水平,不能说不科学。我们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是进步的,比如去年上海审理的外来务工人员交通赔偿案件时,就是按照上海的标准来赔,而不是按户口成分来划分。这次南京中院的判决,也传达了同样的进步,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而且,我们可以期待的是,在随着城乡差别的缩小,这样的判决将不会成为新闻。舟子

  这不是真正的“胜利”

  此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城市生活了五年的进城农民,可以想见,如果她是一个刚刚进城打工、或者是城市过客式的农民,其一旦遭遇不测,那法院会以怎样的赔偿标准作出判决?还能给出“同命同价”的判决吗?我们隐忧的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讲,其强调的就是在法律适用面前,不因出身、社会地位、民族、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此案件虽比以往有所进步,有了质的飞跃,对今后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但仍然属于“得来不易”的胜利,不能因为“胜利”就说农民与“非农民”的待遇就已经平等了。所以,就此意义讲,以居住与收入为标准对进城农民的赔偿标准,还不是真正的“同命同价”。打工

  谁说“同命不同价”

  生命无价,“同命不同价”的提法显然不恰当。交通事故中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区别赔付,绝不是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进行的生命价格评估。

  这只是一种对受害人进行的财产损害补偿,即是对其如果没有遭遇交通意外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的赔偿。目前,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出农村许多,这样的赔偿方式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并没有机械地去依照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上的记载,而是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来衡量他们的消费收入水平。刘敏最终获赔12.6万元,恰恰体现出了法律的“公平”精神。八千里路

  “同命不同价”有合理性

  要探讨“同命同价”这个问题,应弄清两个基本事实:首先,生命是无价的,我们通常所说的事故赔偿金,不是指赔偿某一个生命,而是针对具体的“劳动力”而言。由于“劳动力”来自于不同的地区,在生活消费、劳动收入等方面的差异客观存在,因而对不同的“劳动力”所作出的赔偿标准也就应该有所区别;其次,即使是长期生活、工作在同一个城市的“劳动力”,由于户籍的原因,农村人口在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问题上,其投入成本要大大低于城市人口,这些因素也必然会对赔偿标准的最终判定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下出现“同命不同价”也就不足为奇。

  所谓“同命同价”,只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一个理想的概念,在具体案例中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相反,“同命不同价”因为有其合理的一面,至少在没有完全消除地区、地域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之前,我们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简单地理解,便将它一概否定。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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