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要闻/快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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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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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我们不能预知面积误差
  A:面积多了,用“市办法”赚

  市民杨女士表示,她买了一套房子,建筑面积是105平方米,现在收房时实测面积为109平方米,多了4平方米,面积误差是3.8%。但是她当时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选择是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但是她又不想把房子退掉。

  杨女士细细研究了“省条例”的规定,若“预购人选择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3%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3%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也就是说,3%的部分,她要按当初3780元/平方米的买入价格补房款为11907元(3780元×105平方米×3%),误差0.8%的部分可以不付钱。

  她又比较了一下《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定是“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5%以上,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现在她不要退房,如果按照“市办法”执行的话,对她反而有利。她“掐算”说:因为“市办法”规定“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差在±1%以内的价款,购销双方实行多退少补;实际交付的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1%的,预购人可不承担增加面积的价款”,也就是说按“市办法”执行的话,她只需要补房款3969元(3780元×105平方米×1%),另外2.8%的部分就不用补差价了。

  让杨女士烦恼的是在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自己根本不可能预知房屋交付时面积大了多少或小了多少。

  B:面积少了,用“省条例”赚

  但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人士表示,假使杨女士的房子面积少了4平方米,可能又是一种结果。他给记者算了笔账,105平方米的房子,少了4平方米,误差也是3.8%,按照“市办法”要小于合同面积5%以上才可退房。

  在退还房款上,“市办法”按少了多少面积就按多少面积计算退还房款(3780元×4平方米),而“省条例”还规定了双倍退还的罚则。他说,省条例规定“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对于杨女士而言,3%的部分开发商要承担银行利息,本来0.8%的部分是赔偿3175.2元(3780元×105平方米×0.8%),现在双倍赔偿就是6300多元了,这说明省条例又对购房者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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