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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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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面积误差” 省市条例打架
专家认为两个条例各有利弊,购房者应该多留个心眼
  【事由】好不容易买了套商品房,收房时却出现了面积误差,怎么办?南京市民杜先生昨天准备和房产商签买卖契约时,对其中第八条房屋交付标准中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产生了疑问:为什么要执行省、市两条标准呢?

  【调查】杜先生说,他买了城东一家楼盘的一套期房,昨天准备签合同时,发现合同范本中第八条第2款规定:如原购房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误差,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按《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另一种是按“《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售楼小姐说:“这是南京商品房购房合同的范本规定的,如果面积误差超出一定比例,要退房的话,南京的规定按误差5%计算、江苏按3%计算。”杜先生表示不解:这个3%和5%的退房标准矛盾不矛盾呢?和实际拿到房子的“面积多退少补”有没有冲突呢?

  对此,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人士解释说,由于南京的规定早于江苏制定,所以在实际买房中提供了“二选一”的规定,两个标准都是有效的,主要看买房人和房产商怎么协商了,两个规定不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

  他说,面积误差的概念是一样,比如在买房时合同注明是100平方米,可能实际测量是103平方米,这个3平方米就是误差面积。当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时,《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对购房人最为有利,因为该条例规定“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而当实际交付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中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对购房人最为有利, 因为该办法规定 “实际交付的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5%以上的,预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预售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又规定“实际交付的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1%的,预购人可不承担增加面积的价款”。

  他说,江苏省和南京市两种规定在对面积误差大小的确定上,各有优劣,购房人到底采用哪一款规定,自己应该和开发商协商决定,而不能由房产开发商单方面指定。            

  快报记者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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