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快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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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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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罚款与刑罚有何不同?
  【公民发言】

  【公民发言】

  司法界人士杨涛先生撰文指出:“主张对富人超生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刑罚迷信’的一种体现。”

  (8月26日《信息时报》)

  我认同杨涛先生的这一观点———超生的社会危害性尚不必要由刑罚来防止与惩治;对富人超生单独处以刑罚更显失公平。但该文的最后却让我大惑不解:“在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上,对于超生的公民依法实行按其财产的比例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此,经济处罚对穷人和富人都能起到震慑力。”

  杨先生该文中已先有“刑罚对约束富人超生作用有限”的话,而下文又主张“按比例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我想问:“罚刑都不怕,还怕罚钱吗?” 对于富人超生罚更多的钱,这与主张对富人超生追究刑事责任,不正属于同一思维吗?从道义上,社会也许有理由要求富人更多地回报社会,但却不可以从法律上作硬性规定。否则的话,“富人税”也就具有征收的正当性了。

  显然,富人超生之所以扎眼,不在于其对计划生育的危害,而在于穷富之间的鲜明对比———富人有钱,所以能“摆平一切”。但我们不能强求解决所有困局,更不能在貌似合法的前提下出台不合法的规定,比如“富人超生按比例缴纳社会抚养费或课以刑罚”。“计划生育”为解决某一种困局而生,因“计划生育”而产生的其他困局,比如性别比失衡、老龄化、胎儿性别鉴定以及富人到境外做鉴定、生育,就应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

  (江潮信 浙江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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