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干部征地建豪宅 民营企业损失数百万
□据新华社郑州8月23日电(记者 李钧德 赵仁伟 王晓明)为了给县领导建豪宅降低用地成本,河南省濮阳县在征用城关镇北关街耕地时,不仅不按照法律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而且出动警察和保安,驱赶并殴打租赁该地块的金凌花园职工,然后强拉围墙将大部分花园圈占,致使该园价值200余万元的花木因无人管护而被毁盗一空,企业损失惨重。
县政府要建房
附着物不补偿
据金凌花园负责人金善民告诉记者,上世纪九十年代他租用濮阳县城关镇红卫居委会、北关街居委会20多亩土地,与妻子靳志凌一起创建了主要从事花木种植销售的濮阳市金凌花园。2002年7月,他又与北关街居委会续签了土地租赁合同,租期5年。
不料,2003年8月6日,金善民突然接到北关街居委会通知,称金凌花园租用北关街居委会17.3亩土地“已被濮阳县人民政府征用”,要求他在2003年9月15日前搬迁完毕,否则“后果自负”。2005年5月31日,濮阳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公告。金善民夫妇拿着金凌花园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濮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该局原用地股负责人闫相义说,应该对你们进行补偿。但这块地准备给县领导建集中住宅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让我们管,让你们去找北关街。
警察保安齐参与
金凌花园变“围城”
金善民夫妇知道,县里之所以让去找北关街,是因为他们和北关街居委会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在租用期间,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国家征用规划或北关街居委会集体规划,甲方北关街居委会不赔偿乙方金凌花园一切损失。”
但金善民夫妇认为,该合同中的“不赔偿”条款,免除的是北关街居委会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它与征地机关对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补偿,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概念。征地机关不能因为免除了出租方提前中止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而拒绝承担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义务。
2005年10月10日,在警察和县政府保安的现场监督下,金善民夫妇眼睁睁地看着濮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自己花园里垒起了一道围墙,把自己合法租赁的17.3亩土地连同辛辛苦苦种植的数万株花木圈在围墙之内,成了一座不能随便出入的“围城”。
住宅超标被叫停
企业损失无人问
前不久,记者进入了这个濮阳县县级干部集中住宅区工地。位于小区东北的原金凌花园里,早已是一片狼藉。枯树、花盆扔得到处都是,绝大多数花木已经枯死,个别残存的也都是东倒西歪。
濮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张志勇向记者承认,由他们局开发的这个县级干部集中住宅区,因为面积太大(户均300多平方米),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去年12月21日,县委已决定停建这个小区。
对于住宅小区占地不对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问题,张志勇说,“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是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我们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关系。对于强拉围墙圈占金凌花园的事,那是北关街居委会的事,我们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没有参与。对于张志勇的说法,濮阳县城关镇北关街居委会主任冯章栓予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