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三部委就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出细则
昨天,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全面叫停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审批,对已获批项目进行重新审查。此项规定是今年5月“9部委15条”中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内容的具体细则。
《通知》明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职工资质审核中,对不符合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取消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按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党政机关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领导将被追究责任。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解释,国家鼓励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目的是改善城镇居民住房紧张的状况。但近年来,一些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利。
今年5月底,国家9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提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的原则性意见。
《京华时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