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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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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税”只认钱不认法?
  【热点纵论】

  【热点纵论】

  广州市地税局出台规定,从9月份起,广州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税法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应该交税,而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无关。”

  (8月18日《南方日报》)

  年初的时候有报道说,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通知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这一回广州市地税局又出台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看来这个“择校税”不但要收,还要做到应收尽收了!

  所谓在非法的基础上永远结不出合法的果实,税收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性制度,绝对不能只认钱不认法。实际上,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国家都强调“税收法定”,其内容就在于要“分析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乃至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及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对一种非法的收费进行合法的收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收法定”的精神。

  实际上,择校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容易导致社会不公,增加家长负担。对于这样的一项收费,税收部门应配合其他部门努力将择校费取缔,而不是分一杯羹,乃至增加百姓的负担。

  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个世界变化得实在太快。比方向“三陪小姐”征税,如果违法的收入也应该上税,那么,有关部门出台“赌博等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规定应该是早晚的事了吧。就算这并不是支持违法行为,但这种做法也肯定是一种消极的退避吧?有人说,“在难题未能解决之前,正视并想办法处理比视而不见要积极得多。”

  而这个“择校税”包括上面提到的“向三陪小姐征税”等都应该属于这样的“积极正视”吧?可就这样“正视”下去,问题到底得等到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解决呢?也许向“三陪小姐”那样的问题解决起来确实有难度,但所谓的“教育劳务收入”难道真的解决不了吗?而这一征“择校税”,问题想解决就更困难了吧。

  (裴娇健 黑龙江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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