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对接期”交通事故怎么陪
省高院认定与最高院解释相左
□快报讯(见习记者 张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三责险老保单,出了险该如何理赔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明确说法。但记者昨日获悉,目前江苏省高院的认定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左,省保监局正在与省高院积极协调此事。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对接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南京一家财险公司人士介绍,2004年5月1日之后,江苏省高院按照《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对商业三责险实行强制赔偿,也就是即使A方在事故中负全责,B方的保险公司也要为其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到2006年4月1日,江苏地区强制三责险的赔偿限额确定在5万。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出炉,赔偿限额最终确定在6万。
交强险实施后,由于7月1日前续保的老商业三责险依然有效,于是出现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的局面。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高院对于依然有效的老商业三责险的认定是:划出6万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规定进行赔付,剩余保额按照商业三责险赔付。这就与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相左。
另外,业内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无法解决“无责赔偿”问题。“无责赔偿”是指,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如此,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
南京一家财险公司车险部人士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新老保单理赔时的司法认定,还无法解决“无责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