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3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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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 不得垄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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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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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 不得垄断市场
  昨天,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9月8日起施行。《规定》除明确了外资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外,还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措施。

  《规定》指出,境外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增发股份。同时,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也可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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