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见习记者 张曦)前天,保监会发文:从2006年9月1日起,中国保险公司也可“走出去”了,到所有WTO成员国去收购、兼并、设机构,开展保险经营活动。
在发布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凡符合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办法》还规定,新设立的境外保险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同时,如确需在境外进行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以财产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此外,保监会还同时发布了《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