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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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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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砸门强搬公司财物?归还!
  股东砸门强搬公司财物

  由于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个人恩怨,一股东竟然带领多人破门而入,搬走公司财物,致使公司被迫中止营业。日前,法院判决该股东将财务归还给公司。

  股东聚众破门而入

  2005年1月,吴某与陈某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了南京散月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娱乐KTV,吴某占有绝大多数股份。作为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两人却在公司成立后的很短时间内多次因个人恩怨发生冲突。2005年5月的一天,陈某指使一名公司员工进入娱乐城的主机房,意图捣毁主机歌库,因被吴某及时发现而未得逞。今年3月11日下午1时许,陈某带领几个人强行闯入散月公司,用吧台椅砸开主控室的门,搬走电脑主机两台及配套VPS不间断电源、交换机各两台和收银机一台。

  公司将股东告上法庭

  事件发生后,散月公司被迫中止营业,经济上受到损失。由于陈某拒不返还财物及赔偿损失,公司将股东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三万余元,并返还其强行搬走的财物。

  陈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取走公司财物确是事实,但主要是由于公司大股东吴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以权谋私,不会管理,造成散月公司亏损。自己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迫不得已采取这种方式让公司停业整顿。

  判令股东返还财物

  近日,溧水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是公司股东之一,但其采取违法手段侵害公司利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其违法取走的物品应予归还;至于公司诉称的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损失的真实情况,所举证据不充分,可待有关部门审计评估后另行主张权利。为此,法院判令由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取走的财物返还给原告,同时驳回了原告南京散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风飞 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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