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原值凭证按1%征收
【细则】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读】南京市地税部门解释说,目前暂时实行的1%针对的是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其中包括普通住房和高档住房,但并不包括商业用房和经营用房,商业用房与经营用房在缴税时,还是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再乘以20%计算。据透露,南京地税部门近期有可能出台专门的商业用房与经营用房的核定征收比例,征收比例肯定高于住房,预计在2%~3%。
另一方面,有关人士强调,能够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仍然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乘以20%来征收,而凡是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会要求纳税人签署一份“承诺书”,自己承诺其真实性,而纳税人也必须为这份“承诺书”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符合条件可暂免个税
【细则】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唯一住房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2、唯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诺书。
【解读】据介绍,目前要判定房产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户口凭证,而房产部门会就相关家庭人员的拥有房产数进行核实,只要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房屋所有权的,就不能列入免税范围。
8月1日前登记的不征
【细则】 从200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件,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
【解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缴纳个税的时间以“产权登记证”时间为准,即在8月1日前已登记产权的可以不实行个税强征。但事实上,很多南京市民都是赶在7月底的最后几天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合同的,而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肯定要到8月1日以后。对此,南京地税部门在细则中明确把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件”作为缴纳个税的分界点,这就意味着,前面已经受理的交易件等于赶上了“末班车”,应该说是比较“人性化”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