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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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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的:禁止营运,违者没收违法所得

  黑中巴:客管部门可以暂扣黑车

  的士拒载或绕道:最高罚款1000元

  “黑中巴”统统暂扣

  【修改内容】增加一条作为第36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以及非城市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由客运主管部门中止其车辆运行,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客运主管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对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客运主管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对中止运行的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解读】长期以来“黑中巴”活动猖獗,就是因为法律太弱。客运部门因无权扣押非法从事客运的车辆,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采取证据先行保存的方式,不少“黑中巴”钻法律的空子,迟迟不去接受处理,等超过证据先行保存的7天期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客运部门必然败诉。一旦败诉,打黑更难了。今年上半年,南京市查处黑车1180辆,但效果很小,威慑力太弱,出现暴力抗法事件21起,一名执法人员还因公殉职。新修改的法规施行后,赋予客管部门可以暂扣黑车的特权,可以立即中止黑车运行,甚至拍卖黑车。价值数万元的汽车,一旦扣下损失不少,黑车车主要掂量掂量了。

  摩的一律禁止营运

  【修改内容】增设查处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的内容。明确禁止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摩托车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增加一条,作为第48条规定:“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解读】“三小车”取缔后,出现日益严重的摩托车违法载客现象。特别是中央门、下关一带车站码头,车把上挂着头盔,横冲直撞到处揽客宰客的“摩的”越来越多,不仅干扰正常交通秩序,易发交通事故和治安事件,而且损害城市形象。但由于“摩的”属法规盲点,政府各部门都无权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因而整治成效一直甚小,不断回潮。此次修改,明确禁止南京有“摩的”,而且明确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查处,一旦发现,可处3000元罚款。“摩的”车主要小心了,下月15日起,胆敢上街兜揽生意,抓到就可能罚3000元。还是趁早改行吧。

  拒载绕道可罚1000元

  【修改内容】原条例第44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载乘客的;故意绕道的;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强迫乘客合乘的等。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现修改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重药疗沉疴。随着主城区车辆急剧增多,堵车越来越严重,不少的哥的姐为省时间多赚钱,对短途乘客拒载;上下班高峰时还常常拼客,多拉多赚;对外地客则故意绕路。对此侵犯乘客合法权益的现象,必须重罚,罚得他心痛!过去抓住罚500元以下明显太轻了。现在最高罚款额增加至1000元,也就是说,的哥的姐拒载、绕道、合乘被抓到一次,这几天算是白干了。

  快报记者 赵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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