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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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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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炒房 我提高外资购房门槛
  ■投资准入 关键词:成立企业 注册资金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个人购房 关键词:工作、学习一年 实名制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条 导语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7月24日专电,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业内人士称,此举意在遏制外资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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