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超载最高罚1000元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酝酿赋予客运部门更大查处权,对“黑车”,由过去不超过7天的“证据保存”升格为“中止运行,妥善保管”,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则予以拍卖或报废。并首次规定对非法营运的“摩的”可罚款3000元。
“黑车”将被中止运行
对查获的“黑车”如何处置,在修改时出现争议。起草修正案草案时,市政公用局主张采用直接“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意用“中止运行”的表述,认为中止运行概念模糊,不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执法过程中很难操作。
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扣押”应改为“中止车辆运行”,因为后者含义是带有扣押车辆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以细化中止办法以增强可操作性。最后表述为“客运主管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客运主管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车辆予以拍卖或依法报废。”
的士拒载最高罚千元
原条例规定,的士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计价器使用规定的、拒载乘客的、故意绕道等。
修改后将以上行为的处罚标准改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运15天以下,或者吊销服务资格证”。
“摩的”营运罚三千
火车站、汽车站地区一直盘踞着“摩的”的身影,横冲直撞,还时常宰客,诱发治安事件和交通事故。事实上,南京现有法规从未涉及过“摩的”,由于是法律盲区,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都无权对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营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一条“使用摩托车从事客运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3000元的罚款。”这意味着,那些车把上挂着头盔到处揽客的“摩的”,将在南京彻底销声匿迹。
快报记者 赵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