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朱俊骏)1000万元资金委托炒股4年后,委托人杨先生终止了理财委托,经证券公司对账确认资金账户亏损了365万多元,便将操盘手及证券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操盘手王某赔偿资金损失及收益共计425万元,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深感委屈的操盘手目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6月9日,张家港人杨先生与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杨先生开设一个沪、深股市的资金账号,存入500万元委托王某进行股票投资,期限为一年。2000年11月27日,杨先生又追加投入500万元委托王某进行股票投资,其后杨先生于2001年7月19日从账户上取款260万元。
2004年7月19日,杨先生称,委托王某操作的账户已经到期予以收回,当天在营业部取款80万元,并变更了账户密码。根据营业部出具的对账单,截至2004年7月19日,账户上资金余额及股票市值总计294万余元。
杨先生想到他和王某的协议有约定,如此计算王某应赔偿425万多元;合计了自己的各项损失后,杨先生将操盘手王某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操盘手王某赔偿杨先生损失425万余元,证券公司不担责。
王某不服,已于近日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