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5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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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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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收取“诚信金” 违法
  □新华社上海7月6日电(记者 高路)时值七月就业签约高峰,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约时,收取“诚信金”作为约束员工跳槽的变相“押金”,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上海一家西餐厅工作的厨师闽某,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被收取了3000元钱,企业负责人解释说“这是诚信金”,如果不违反约定,将来会如数退还。一年多前,美发师小李应聘到一家美发公司工作,公司从她的工资中扣除了2000元的“诚信费”,表示“等到工作满两年,履行了诚信,将双倍返还”。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规收取抵押金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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