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张从明31岁,他排行老四,家里姊妹5人。当时他是乡邻眼中的精明人,会做装修活,还在郑州和潢川两地搞花木生意,一个月大概能挣四五千元,这在当时很了不起。
1997年3月8日早晨,像往常一样,张从明和一个生意伙伴从郑州返回潢川筹措生意款。他不曾料到,这一趟葬送了他10年时光,他的人生轨迹从此改写。
按照警方的说法,张从明之所以成了嫌疑犯,原因在于,张家刚好距离该储蓄所不过500米左右;刚好案发当天他回县,次日又突然回郑;他跟受害人殷某认识,而储蓄所门窗俱未损坏,明显属于熟人作案。
尽管未婚妻王丽及家人作证说,当天中午张从明在王丽家吃完饭后,二人一起回张家,但这时,一张带血钞票让张从明再次有口莫辩:抓获张从明当天,办案民警从张从明身上搜出“赃款”1445元;16天后也就是3月28日,民警从“赃款”中“找出”了一张带血的百元钞票。经鉴定,血迹与死者殷某相吻合。于是,警方认定,张从明有预谋地提前从郑州返回,“利用在家上厕所的时间作案”。
此时的张从明全家,坚持认为张从明不可能去干违法犯罪的事,并想尽一切办法搭救他。1998年前后,张从明母亲以7000元价格卖掉4间老房,张从明大哥刚盖好两层小楼,尚未装修就转手卖了。他们把这些钱都用在打官司上,为张从明“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