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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学徒工作时受伤,师傅是否担责

学徒跟随师傅学习某种技艺,其间师傅支付一定生活费用,此种模式下的师徒关系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学徒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受伤,师傅是否承担责任?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徒在完成师傅承揽的工作任务时意外受伤导致残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三在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从事煤灰买卖业务。2022年4月,张三雇用周冲等人在煤灰储罐现场负责煤灰出料。周冲在现场作业时发现煤灰储存罐口下料过慢,经张三同意后,周冲联系到赵四负责完成扩大出料口的工作。

赵四承揽该项工作后,带领徒弟刘林至煤灰储罐现场,准备切割、焊接出料口。赵四和刘林将铁梯放置在铁罐下方绞龙漏斗上,赵四负责画线,并安排刘林负责切割,刘林爬上漏斗坐在铁梯上拿着角磨机等待通电切割。通电后,由于绞龙快速震动,刘林掉进漏斗,左小腿被绞龙切断。

刘林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小腿离断伤,手术为清创、探查、残端修整术。经司法鉴定,刘林左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构成七级伤残,需安装假肢。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刘林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周冲及赵四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期维修费等各项损失187万余元。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定作人具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刘林在与赵四切割焊接出料口的过程中,因发电机通电造成绞龙快速震动,不慎从铁梯掉落,导致其受伤。该起事故,由张三存在定作过失和指示过失、赵四和刘林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共同导致。张三作为定作人将扩大煤灰储罐出料口的工作交付赵四完成,而扩大出料口需要在铁罐上进行切割、焊接,该项工作具有危险性,张三未进行安全检查,存在一定的定作过失;张三及其雇员周冲在加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还存在一定的指示过失,故张三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赵四作为具有切割、焊接工作经验的专业承揽人,在明知完成该项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未能给其学徒刘林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及保障措施,对该起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学徒的刘林明知自己缺乏工作经验,明知该项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仍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综上,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张三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四承担40%赔偿责任,刘林自负1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三和赵四均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常恒菘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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