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为了转卖酒从中获利,顾某花了24000元从王某处订购了茅台“撕帽酒”两箱,并指定发货至他人所在地点。谁知,经收货人反馈该酒并非茅台正品,顾某便要求王某退款并“假一赔十”,但被王某拒绝。顾某诉至法院,但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十倍赔偿要求,因为这些酒并非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
王某在贵州经营一家超市,售卖酒类产品。此前,顾某一直向王某购买酒类产品,并指定他人收货。2023年,王某向顾某发送茅台“撕帽酒”照片,询问顾某是否有购买意向。于是,顾某花费24000元向王某订购该茅台“撕帽酒”两箱,并指定发货至收货人所在地点。谁知,收货人反馈,该酒经检查并非茅台正品,顾某便向王某交涉,并要求王某退款并“假一赔十”,王某认为自己只是出于朋友情谊低价向顾某提供货源,不同意赔偿。顾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超市退还酒款24000元,并支付赔偿金24万元。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的两箱酒进行真假辨认(鉴定),证明两箱酒均为假冒产品,顾某要求返还2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十倍赔偿。然而,本案中顾某从事经营活动,购买的两箱酒是为了转卖给他人而从中获取利益,并非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对于赔偿金2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