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邢熙超 弭伟 记者 李子璇)日前,董某把车停在淮安市淮安区一处收费停车场,并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了5元停车费。一个多小时后,董某回来取车,却发现车辆有4处刮痕。董某心疼之余立即报警求助,通过民警调取并查看监控,一看却发现该停车场可视范围不足停车场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完全无法通过监控探头辨认肇事者。
在此情形下,董某希望停车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停车场负责人李某却表示,其已在停车场明示:“本收费为车辆占位置,不负看管责任,请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停放。”董某在明知该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依旧选择停放车辆,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一气之下,董某遂诉至法院。
现代快报记者从淮安区法院获悉,董某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由第三人引起的剐蹭事故,李某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停车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对停在其停车场的车辆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董某的车辆被第三人损坏,停车场无法提供监控以致找不到实际侵权人,且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车辆并未实际维修,且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无法确认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和折旧费用。此外,车辆被损坏的实际侵权人为第三人且李某作为停车场负责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李某向董某赔偿车辆维修以及折旧费2000元。
收费停车场注明只提供停车服务,不承担看管责任,有用吗?
法官表示,本案中停车场管理人在停车场悬挂的《停车须知》,系格式条款,并且停车场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不能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