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制度和法规层面的改良、调整,创造通畅的招商引资环境,将为这些城市带来重大利好
7月11日,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沈阳、南京等6城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消息,十分引人关注。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自即日起,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并不鲜见,而围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事务,予以相关城市以相应的审批权,无论在力度上还是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特别之处。
在沈阳、南京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和法规层面的改良、调整,创造通畅的招商引资环境,将为这些城市带来重大利好。而随着这些城市试点项目稳步推进、获得成效,相关经验必将对国内其他城市起到启示作用。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利用外资工作指出,外资企业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多措并举稳外资。其中,要求深化重点领域对外开放,推出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举措。可见,服务业扩大开放,是大势所趋,意义重大。围绕服务业扩大开放,施善政,引外资,是题中应有之义。
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重中之重是释放政策红利,要点之一是打破规则上的旧有障碍。应该看到,过往在一些审批项目上,由于规定较为严格且不容变通,不仅使得审批层级既“高”且“多”,客观上也拉长了审批时限,形成一种“审批难”的既视感,这一情境不利于服务业扩大开放,甚至可能拖后腿。对此,必须因地制宜、因时而动,重新审视审批权限,适度放宽,为投资者打气,稳定经营主体预期。
令人欣慰的是,在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后,减少行政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限成为事实。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例,第九条第一款调整为:将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权下放至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旅行社条例》为例,第二十三条调整为允许在沈阳市、南京市、广州市、成都市设立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这些以“下放审批权”为关键词的试点性新规,体现出浓厚的法治化、便利化意识,将为相关城市推进改革试点打下坚实制度基础。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已经成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刻不容缓。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