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张某家中有一辆废旧摩托车,早已达到报废标准,其为图方便,遂按废品价以700元卖给了某二手车行,车行将摩托车修理后以约2000元卖给王某,2022年8月6日,王某驾驶该摩托车将步行的李某撞伤,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因该车辆无保险,原告李某将王某、张某及某车行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其所驾车辆因其未购买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按80%比例赔偿,被告张某、某车行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严君臣 朱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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