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翠屏区卫健局已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前,“运康堂”因提供采耳服务被翠屏区卫健局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此案值得反思: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边界到底到哪?
“小过重罚”与法理严重相悖。《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也考虑事理和情理。
然而,执法如何做到“过罚相当”,实际操作并不容易。就宜宾这起案件,从当地卫健部门此前表述来看,无论是违法认定还是处罚决定,都是依据地方相关法规条款,为何还会受到质疑?根本原因在于,执法人员缺乏同理心,机械照搬法条,没有理解立法精神。店主仅仅收入2000元,罚款10多万元,明显过重。而且,既然《行政处罚法》明确了“首违不罚”,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运用,而不是让法条成为摆设。
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执法缺乏审慎和敬畏之心。类似“小过重罚”,即便受到广泛质疑后做出整改,当初开罚单的执法人员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毕竟处罚看起来也是“有理有据”。行政执法“小过重罚”之所以成“打不死的小强”,是因为一些基层执法人员“选择性依法”“选择性执法”。因此明确执法自由裁量权只是一方面,更关键是加大执法人员“小过重罚”的成本,让基层行政执法不敢任性。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