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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向鞋店领班低价订货,“钱鞋两空”

两男子合伙在网络上销售运动球鞋,为了获取高额利益,两人私自与球鞋公司旗舰店领班张某联系,意图通过低价购入手段赚大钱。不料大量潮鞋迟迟未发货,两男子将球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货款。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取得公司的代理权限,两男子在低价诱惑下,将大数额的货款打入张某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球鞋公司不担责。

通讯员 赵雨秋 宋梓源 史慧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男子陈某和李某合伙在网络平台销售运动球鞋。自2021年11月开始,陈某通过微信方式与球鞋公司旗舰店领班张某联系,沟通购买潮鞋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至2022年8月,陈某、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多次向球鞋公司账户、张某个人账户支付定金、货款,购买价格为三至八折,张某向陈某邮寄涉案潮鞋。在买卖过程中,有大量潮鞋未能发货,陈某、李某多次催促张某发货或退款,未能成功。

考虑到张某是球鞋公司旗舰店的领班,陈某、李某起诉球鞋公司至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球鞋公司退还购货款。陈某、李某认为,张某是球鞋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得到球鞋公司授权,张某未按约发货,球鞋公司应承担责任。

球鞋公司辩称,张某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伪造虚假合同,私自联系买家发货、收取货款,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无权代表公司对外行为,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球鞋公司是否该承担陈某、李某的损失,应判断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陈某、李某认为张某有代理权限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即陈某在与张某沟通买卖事宜时,张某向陈某发送了其系球鞋公司领班,以及其得到球鞋公司授权出售涉案货物的信息。

球鞋公司认为,对于大数额货物买卖,陈某、李某与张某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球鞋公司未签章;在明知球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陈某、李某仍然直接将一部分货款打入张某个人账户;张某低价向陈某、李某出售货物的行为已经引起球鞋公司的重视,并启动调查,在此情况下,陈某、李某不但未要求球鞋公司予以确认或追认,还继续向张某个人账户转款,继续低折扣采购货物。陈某、李某不符合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球鞋公司不应承担陈某、李某的损失。对于陈某、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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