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高新法庭审理了一起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范明(化名)自2015年起,连续多次将所在公司(下称A公司)的大量技术图纸、产品配件的技术参数提供给刘刚(化名),帮助其生产与所在公司类似的产品,范明以此获利数十万元。两人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范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据了解,范明在2008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担任A公司技术部职员、副部长,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等。A公司在内部管理过程中,针对产品技术图纸,采取了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制定公司图纸管理规程、对电子版图纸进行加密和审批解锁等保密措施。
2015年至2021年间,范明通过私自拷贝、夹带等方式,从A公司窃取了大量技术图纸、产品配件的技术资料和重量等技术参数,随后以私人邮箱、QQ、微信、直接拷贝、电话告知等方式提供给刘刚并收取报酬,6年来累计获利数十万元。而刘刚明知这些信息属于A公司商业秘密,仍借助这些商业秘密生产与A公司相似的产品,两人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经鉴定,范明售卖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其中技术信息与A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构成实质相同,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购买商业秘密的刘刚,也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系溧阳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有典型意义。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职责。我国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严格的规定。” 审理该案的法官杨文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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