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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女婴因难产死亡,能否获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不能,但由于夫妻俩人工受孕不易,大幅提高精神抚慰金数额,医院赔了52万元

  泰州一对夫妻结婚四年未孕,后采用人工受孕。遗憾的是,妻子在医院生产时难产,最终产下死婴,夫妻俩将医院告上法院。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但双方对赔偿产生分歧。因法律规定,婴儿还没出生即死亡,并不是法律意义的自然人,不具备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只能获得精神抚慰金,而一般情况不超过5万元。最终法院认为,两原告受孕不易,后婴儿分娩却窒息死亡,两原告的精神必然遭受巨大落差和痛苦,但因死胎不具备享有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条件,此时精神抚慰金的突破和调整也是基于经济安慰的相同作用,最终,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52万元。

  

  通讯员 王萌 现代快报+记者 毛晓华

  小红与小王系夫妻,二人结婚四年未孕,于2020年7月到南京某医院就诊并行胚胎移植手术后人工受孕。小王怀孕后一切正常,临产时入住泰州某医院产科待产,然而,就在分娩时出现意外,因婴儿个头大,出来一半后卡在母体内,后经医生20多分钟努力,女婴分娩出来,但已经死亡。

  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女婴系窒息死亡。且医院对产妇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产妇之女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本案中,双方在赔偿上产生分歧,主要争议焦点系产妇娩出的婴儿是死胎还是活胎?是否已经成为法律意义的自然人,是否具备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条件。

  主审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出生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个体,“生”是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有生命,如未脱离母体则未出生,如离开母体前或离开时未存活即为死胎,这两种情况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即为出生。

  本案中,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载明女婴系窒息死亡,即胎儿从出生之始即为死胎,因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具有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条件。

  法官表示,如果本案中女婴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仅获得精神抚慰金,而根据一般司法案例中精神抚慰金不超过5万元来看,对于这对准父母显然不公。两原告属于非正常受孕,对做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充满艰辛和期待,在受孕初期身体和精神也遭受着双重折磨,后成功受孕,胎儿已满足足月生产的条件却窒息死亡,两原告的精神必然遭受巨大落差和痛苦,之前为怀孕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也付诸东流,无论是身体、财产还是精神都遭受巨大损害。仅以胎儿为非法律意义的自然人,不具有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使得两原告在遭受巨大精神打击的同时,经济上也无法获得充足的赔偿,亦非立法本意。

  法官认为,因本案中无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而精神抚慰金还参照原审判实践案例最多以5万元赔偿,对医院来说,则会出现胎儿未出生即死亡和胎儿出生后死亡两者间所获赔偿相差巨大,两者相较而言,医院却因为其错误的医疗行为导致胎儿在出生前死亡,从而却承担更少的赔偿责任,没有主体能够从错误行为中获益。本案中胎儿尚未完全脱离母体就已死亡,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过渡存在,具有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两原告作为胎儿父母应当获得充分救济。

  最终,经法院调解,对夫妻俩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大幅调整突破至30万元—40万元,从另一角度也是救济死亡赔偿金上无法给予赔偿的情况,医院同意赔偿原告52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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