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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检查权

  江苏修订职业病防治条例,拟规定——

  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检查权

  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9月25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所指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据了解,职业病是法定疾病,目前绝大多数职业病很难治愈,但100%可以预防,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于预防。

  《条例(修订草案)》在总则里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为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条例(修订草案)》拟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强调维护女性劳动者禁忌劳动等特殊权益。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性质、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设置、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作了不同的规定,并要求对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其剂量监测档案。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的,相关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移交保管,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在发生职业健康纠纷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健康监护的知情权。同时,拟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享有获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的权利。还拟明确劳动者享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载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公告,并明确要求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诸多建议。比如,建立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班组、车间、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排查责任范围、排查频次和危害隐患处理措施。”“排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和防护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当场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与此同时,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还在关于完善职业健康培训的规定、发挥新技术设备在职业病预防中的作用、关于完善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规定、劳动者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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