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单位没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案件,依法判决单位赔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王先生(化姓)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先生的工资中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021年11月26日,王先生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2年4月25日,淮安市洪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先生受伤为工伤。2022年8月18日,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致残程度拾级,但是该公司没有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此,王先生向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相关损失。
洪泽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包含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李子璇 葛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