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柯巍 记者 曹德伟)结婚后,妻子拒绝与丈夫共同居住,且不到半年就搬回了娘家,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于是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8.8万元和“三金”。日前,镇江扬中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丈夫的部分诉讼请求。
徐某与妻子施某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施某拒绝与徐某共同居住,未进行夫妻生活,且施某在结婚不到半年后就搬回娘家居住,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
徐某陈述,他的父母本是农民,为儿女婚事不但倾其全部积蓄,还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给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困难。现在儿子的婚姻“竹篮打水一场空”,徐某父母整日愁眉不展。故徐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施某返还彩礼8.8万元和“三金”,即金镯子、金项链和铂金钻石戒指以及其他财产。
法院经查明,徐某与施某结婚后,施某一直拒绝与丈夫过夫妻生活,且仅数月后就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导致双方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夫妻关系。施某认为为徐某健康考虑才拒绝同房,但结合徐某婚前体检情况及双方婚后的感情状况,法院对施某说法不予采信。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徐某与施某离婚,并支持返还彩礼8.8万元及“三金”的诉讼请求。关于徐某另外主张的要求施某返还新婚礼服、旅游、香烟、酒席费用以及押金损失等,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婚姻不仅是领取一纸结婚证和举办一次结婚典礼,还意味着双方开始享有和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风俗民规,大多数人结婚耗资较大,成本较高,彩礼和嫁妆往往不是一笔小的数目,部分家庭可能因此而背负债务,所以适婚男女应当更加谨慎对待婚姻的缔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